问:我公司是大型超市,购置的电梯在安装之后与建筑物一起形成不动产。但是电梯属于设备,为保证正常的经营需要厂家定期保养维修,产生的维修保养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凡在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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