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厂的高管参加MBA培训,培训费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64号)第一条规定,积极发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优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迫切需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MBA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九五”期间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7]11号)规定,自1991年我国开始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以来,MBA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健康、顺利地发展。MBA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是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规定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规定,此类人员学位授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课程考试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MBA学位。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