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中第(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企业在列支教育费时是否可以执行?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仅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内容,未作规定,请您参照会计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