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金能否转入?
答: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时,其期末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留抵税额也不能转到合并方企业继续抵扣。
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金能否转入?
答: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企业办理注销时,其期末留抵税额不予以退税。留抵税额也不能转到合并方企业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