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合同期限10个月,合同期内每月收取固定的租金,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内出租方按月收取的固定租金,是否应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则合同期内按月收取的租金,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合同期内出租方按月收取的固定租金,是否应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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