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销售仪器时,单独收取3年的售后维护费15万并开具了发票。请问;收取的15万元维护费是否应当按2008年全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收取的15万元维护费是在设备价款外单独列支的,属于可区分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维护费应该在提供服务的3年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在销售发生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单独收取3年的售后维护费并开具了发票,是否应当按2008年全额确认收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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