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与正式入账差额的税务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02
在税务处理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能否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要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如果你公司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需要追溯调整。
至于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计提的折旧,按照一般的理解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一个误区。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中作了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仅是规定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扣除,即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以前年度少计的费用不仅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调整原费用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此造成的多缴税款,也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退还或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生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的前提条件: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补计扣除,必须遵循税前扣除的相关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可见,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经税务机关查实或纳税人自圆其说的扣除项目不可以补计扣除。另外,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和国税发11997)191号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即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纳税人发现的纳税年度内(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使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也必须在费用发生的当年度扣除,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再次,尽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规定认为,对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税前扣除项目的补充扣除还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二是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关于企业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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