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企业是否应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呢?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1
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四条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对贵公司的问题是甲企业兼并乙企业后,乙企业撤销。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的定义,因此,贵公司的问题不适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能按此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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