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企业由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税收征管有什么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07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资格”的认定,是否是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设立后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企业所得税是否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汇总缴纳?

  2、该公司由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后,其原在国税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是否只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

  3、变更后的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实行独立核算。对于该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仍由该分公司按现行的增值税收政策规定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履行该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1、“法人资格”的认定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定的程序规定,纳税人持营业执照按规定的时间才可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目前税法上对“法人资格”的认定,一般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即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2、设立分公司是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汇总缴纳。

  3、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贵公司如果是将原子公司合并后又重新设立分公司,则根据上述规定要办理注销登记;如果是将原子公司为变更为分公司,则根据上述规定要办理变更登记。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