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某研发项目发生的餐费能否加计扣除?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52
对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子技术开发费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根据上述规定,为某研发项目发生的餐费,我们理解如果确属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且帐证健全,根据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合法、相关性原则。可归集至“研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因此,在2008年后发生的上述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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