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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有误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05



对因开票有误而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分为两种。

  1、取得时就发现有误而直接拒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文件的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对取得时不知道开票有误而已经入账而无法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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