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如何申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26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及财税[2008]1号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国投资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如何交所得税区分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性质分别处理:
(1)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配利润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机构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2007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补充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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