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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新企业未到期能享受15%税率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39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对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

  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08年要按新法及相应法规重新申请认定,我们理解不能直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明确规定: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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