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税法第39条明确的汇兑损益处理,强调的是“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的汇兑损益,准予扣除。”但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强调的是,在实际处置和结算时,确认所得。怎样理解?
无论是现行新税法还是之前的老税法,对于税前扣除的损益一直都在强调“实际发生”当期申报。国税函[2008]264号中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规定与税法精神是一致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之前并未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损益,只有实际处置或结算了才形成实际损失或收益,而进行所得税处理。
比如2007年11月20日形成外币应收帐款100,当日即期汇率为1:7,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6.7,2008年1月10日债务方结算该应收帐款,当日即期汇率为1:6.8。那么2007年12月31日折算时形成的差额30并不能算是实际损失,只有2008年1月10日实际结算取得的价款680扣除其历史成本700后的差额,才能计入2008年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264号汇兑损益?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57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