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47
一是纳税人不提供或少提供应税凭证,税款征收难以实现。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书立、领受的凭证,而凭证的保管、提供完全取决于纳税人,是否纳税和足额纳税其主动权仍然属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等有效凭证,而纳税人是否提供或者完全提供纳税凭证就不得而知了,往往是纳税人回答未签订合同,没有合同,或者只提供个别的、部分的、数额较小的一些凭证,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种情况非常普遍,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它根本不能通过税务人员业务技巧、税收政策的熟练程度以及税法的刚性来解决,因为这些凭证的保存往往都是隐蔽的,难以掌握。
二是被查单位凭证管理规范,部门间协调困难,很难取得应税凭证。依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检查,也只在其生产经营核算地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但由于纳税人部门设立繁杂,各自为政,互不往来,应税凭证的保管一般都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或者办公室,而税务机关的检查对象大部分是针对财务部门,要责成财务部门在上述相关部门取得合同等有关的应税凭证,财务人员有畏难情绪,必须由科室领导向主管领导汇报,各自主管领导进行沟通,批示有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印花税计税依据,当然是否完整和全部就不得而知了。在大多数情况下,财务人员怕麻烦,更多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就推说未签订合同,也无法掌握真实情况,无证据也就无可指责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事宜,更无从谈起依法治税,打击偷逃税行为。
三是执法被动,税收征管权移位。现行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一般都是案头审计,就帐查帐,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哪些资料,税务机关就检查哪些资料。印花税属于执法被动税种,税收征管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和纳税环境规范。在某些时候税收征管权不在税务机关,完全掌控在纳税人之手,纳税人想缴多少税就缴多少税,想什么时候缴税就什么时候缴税,即使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测定纳税人有应缴税源,也无法责令纳税人缴纳,因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而这些凭证均由纳税人掌管,税务检查人员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税款自然也就无法征收入库。
四是管理和征收“脱节”会产生征纳误会。在征管工作中,个体工商业户的印花税,一般采取按营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再通过税收综合管理mis系统打印下发应纳税款通知书,这样在核计算时就避免不了有小数,到角到分。而在征收时,印花税最小是以解计征,这就会造成核定与实际征收不一致的情况,易引起征纳误会,同时,由于税额到角,使得征收、缴纳人员为零钱而烦恼。
五是计税凭证多样,税款难以足额征收。印花税税目有13个,涉及应税凭证多达几十种,由于凭证多、税率多、新的文件和规定多,加之印花税属于小税种,有时难免会出现捡西瓜丢芝麻现象,大税种缴纳足额及时,小税种可有可无,甚至不缴现象。加上税法宣传不到位,纳税人学习不全面,企业管理凭证部门分散,凭证向财务部门汇集不及时,纳税人很难准确计算应纳印花税额。
针对上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对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正规而印花税申报明显偏低的企业应当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采取以帐簿所载收入、入库金额为主,确定计税依据,经过核定征收,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有利于打击偷逃税行为。核定征收印花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的,根据十分充足,针对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及提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对那些隐匿计税凭证妄图不缴或者少缴印花税者,依据征管法予以重处。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有利于规范纳税行为。通过核定征收印花税,既可以做到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又可以使纳税人明确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明白缴税,提高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缴税。
(三)核定以元为单元征收个体工商业户印花税有利于消除误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计算简单,方便纳税人缴纳,由于个体工商一户一般不建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有法律依据。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有利于税款的准确计算,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对那些不能够或者完全不能够准确提供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定征收方法,以帐簿所载收入或者费用金额直接计算应纳印花税金额,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保证了税款计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效地杜绝了税款流失,而且方法简便,操作性强,直观便捷,征纳双方不因纳税计算有误发生争辩,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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