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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4:4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尊敬的纳税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9日,意见可发送至caixingshuichu@qq.com。

  欢迎您的参与和支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4日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按销售收入的140%确定。

  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按销售收入的130%确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的100%确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确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承包金额的100%确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财产租赁收入或支出金额的100%确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或费用的100%确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的100%确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100%确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确定。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确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产权转移金额的100%确定。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征收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八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增值税计税依据作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予以核定印花税。

  本办法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种应税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税款缴纳期限、核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期限。

  核定期限以一年为限,核定事项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纳税人应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核定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不再另行核定,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核定征收的方法、税款缴纳期限、核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在核定期限满一年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认可的,可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了印花税税款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可作为“本期已缴税款”,在申报缴纳当期的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中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印花税可在以后纳税期内继续扣减。

  第十二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5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doc \"\"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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