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某企业于2006年7月将管理部门使用的一辆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显示 2004年1月购买,原价40万元)以12万元的价格与另一客户抵账。把差额价值全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记入当年损益。由于该车辆从未提取折旧,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出现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因为属于正常的固定资产清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把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应提折旧的20万元提出,把剩余数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2006年度 1~7月份,纳税人应提折旧[40/(5×12)]× 7=4.67(万元),可税前列支,不必纳税调增。该企业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未计提折旧共计15.33万元(20万元-4.67万元)属应提未提折旧,不得在2006年度补扣。
因此,应将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5.33万元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即该企业应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