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与某高校签订了一年的实习协议,接收十名学生来我企业实习,请问我单位支付给学生的报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六条的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只签订一年协议,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