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否可以相互弥补亏损?如果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如何处理呢?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一个纳税义务人,不存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
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否可以相互弥补亏损?如果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如何处理呢?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是一个纳税义务人,不存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