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收到政府一定的补偿,按照《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部分补偿款计入了资本公积,请问: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您公司的这部分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且,您的这部分收入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您公司的这部分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且,您的这部分收入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