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那2008年开始固定资产可以低扣了,那是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低扣,那新购的固定资产是不是折旧就不用在提了,是吗?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所以,并不是企业购进的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
(2)至于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您仍然可以计提折旧,但折旧额与原来相比要扣除您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所以,并不是企业购进的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
(2)至于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您仍然可以计提折旧,但折旧额与原来相比要扣除您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