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范围:食品的生产销售,现代加工,因涉及配方,对方提供原料、技术及加工人员,我收加工利润,应该怎样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