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个客户是集团公司,我单位是从总公司受到的货款,现在他们让把发票开给下属分公司,请问能否操作?应怎样操作?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