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以您母亲如果有《再就业优惠证》,那么其经营的小商店可以按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仍旧需要按照核定税额缴纳增值税。
2、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国税发〔2006〕33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所以您母亲经营的商店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核定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应按照核定税额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由于您在来信中仅说明2007年销售香烟款为22万元,未说明2007年您母亲的定额情况,如果您母亲2007年的经营额超过了当年的税收定额,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对您母亲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征收行为是合法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