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公司2002年1~9月份申报应税收入20000000元。应纳营业税600000元,已纳营业税600000元。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审查预收账款和明细账,发现该公司预收某单位工程款500000元一直未转销,核查工程合同,系该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取得的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公司以此项工程费用超支没有盈利为由,将工程结算收入挂往来账,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按有关规定,应补营业税500000×3%=15000(元),并予以处罚。建议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