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2000年、2001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200000元,除所给资料外,再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0×33%+10000
÷(1-15%)×(33%-15%)
=66000+2117.5=68117.5(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400000-400000] ×10%-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300000×10%-(-10000)
=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益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40000+30000÷(1-15%)
=195294.2(元)
应纳所得税额
=195294.2×33%-30000÷(1-15%)×15%
=64447.6-5294.2=59152.(元)
股息性所得与所得税案例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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