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办个体如何减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1:07:50
优惠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2015年2月13日起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以下同)高校毕业生。
经营范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条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税收及额度: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也就是说,每生每年最高可减免9600元税费。
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税收管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不再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及发票工本费。
例如某县城某高校毕业生开办个体餐饮服务业务,核定月经营收入50000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纳及减免各税如下(该县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规定减免限额按每月800元扣除,年终结算):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5%=1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500×3%=75(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500×2%=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500(元)
以上应纳各税当月合计3250元,假设三年无其他变化,则三年应纳各税合计117000元,实际缴纳88200元,减免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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