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 [2003] 206号 2003-09-1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 [2003] 206号 2003-09-1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