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思路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只有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才能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并通过这些组织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王先生为残疾人员,由于掌握了一门特殊手艺,其提供的服务很受社会欢迎。王先生计划创办一家公司提供生活服务,预计年含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00÷(1+6%)×6%-2=31.96(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王先生虽然是残疾人,但其创办的公司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王先生应当注销公司,或者该公司从事其他经营,而由王先生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假设其年销售额不发生变化,则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31.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