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混凝土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完成商品混凝土80万立方米,总产值为25000万元,缴纳增值税 1500 万元。2005年预计完成商品混凝土100万立方米,总产值31000万元,公司进行了纳税筹划处理。将过去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变更为\"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水泥由建筑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公司仅收除水泥外的加工费(含地材、机械费、人工费、运输费等)。商品混凝土公司与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所规定的水泥数量和约定的水泥单价进行结算。
假定水泥价值占商品混凝土单价的40%,增值税率为6%.这样,一年可节税:31000×(1-40%)×6%=1116(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假定水泥价值占商品混凝土单价的40%,增值税率为6%.这样,一年可节税:31000×(1-40%)×6%=1116(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