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企业2017年前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单位,2018年1月1日后是否需要按照试点文件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该企业不需要按照试点文件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