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与会计原则——税法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其他基本原则
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
二、税法与会计原则——会计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基础
会计主体:确定了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空间范围
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的前提
会计分期:会计分期→当期与以前、以后期间的差别→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预收、预付、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货币计量
公允价值
三、税法与会计原则——会计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
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
可变现净值
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项资产至完工时估计要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
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