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0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问题的公告》 | 2011.6.15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一、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属人原则,由纳税人所属的各主管单位负责征收,即属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在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上述主管单位征收。 上述征收单位所属纳税人在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县(市)拥有土地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由土地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
一、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属人原则,由纳税人所属的各主管单位负责征收,即属于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拉萨市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在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上述主管单位征收。 上述征收单位所属纳税人在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县(市)拥有土地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由土地所在地区、县(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
2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9.30 | 藏国税发〔2009〕132号 |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对西藏而言,仅指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没有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进行审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可自行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和税收协定待遇的落实执行。 三、各地(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征管科以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年度收集整理审批类、备案类资料和落实执行情况,做好所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按年(年度终了45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对西藏而言,仅指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各地(市)税务局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国际税务管理�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二、各地(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和税收协定待遇的落实执行。 三、各地(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征管科以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收集整理审批类、备案类资料和落实执行情况,做好所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按年(年度终了45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所得税处)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