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2015-12-17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我局对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出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份。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制度建设,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的要求,省局对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在全省范围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逐文逐条进行了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告。经清理审定,确认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