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税[2014]16号 2014-3-14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的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提出了调整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3]第11号)执行。对工业区按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