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1995-01-05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税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厦地税政一[1994]001号、005号文中有关公式与上述公式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