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某企业主要从事生物领域的科研工作,2016年从科技厅取得了一笔专项科研项目经费130万元。
那么,该企业取得的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政策分析
一、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不征税条件”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应对该专项资金进行单位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相关文件分析,该企业取得的此项政府补助,符合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