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一、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解释】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企业、卷烟的批发企业。
二、征税范围(重要)
纳税环节:“三初始,一批一零”
基础四个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特定纳税环节:卷烟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批发环节加征11%从价税,加0.005元/支从量税。
应税消费品 |
纳税环节次数 |
征税环节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单环节纳税 |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
卷烟 |
双环节纳税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
其他应税消费品 |
单环节纳税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解释】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范围: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区别包金等)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玛瑙100万)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非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五)、批发卷烟:
1.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①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生产企业要交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税。
②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费税纳税人要缴纳11%的从价税。
③批发商之间销售不缴纳消费税。
2.税率:11%加0.005元/支
3.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
4.核算要求:
(横向核算要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纵向不得抵扣要求)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5.汇总管理: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