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之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总结归纳如下:见表-1
表-1
二、涉及政府补助的税务规定
在税法中,并无政府补助的说法,只是在税法规定中有涉及政府补助的规定。
表-2
政府补助收入的税务处理原则: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三、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原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详见表-1,此处具体谈谈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原则。
首先,需要区分是否满足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则该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纳税申报时,一方面需要对收入进行调减,另一方面对费用(成本)。
对于不满时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收入,由于会计处理不一样,其纳税调整也是有差异的。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会计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仅从这一点看,二者似乎不存在税会差异。但是,会计上可能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政府补贴尚未收到的但是收到可能性极大时就确认了补贴收入,而税务上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有可能存在时间差异。
2.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税务上在收到的当期就要全部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异。税务申报时需要先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增,然后进行应税所得额调减。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当期都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使用期间内平均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务上,除另有规定外,则是在实际收到的当期计入应税总额。因此,当会计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应调增应税所得额;在会计上对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期间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当期损益时,进行纳税调减。
(三)返还政府补助
在税务上,已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而返还的,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