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申报常见问题
一、A107040报表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第一行和第二行没有金额跳出来?
在报表填写中,需要同时满足五项条件
(1) A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为“否”;
(2) A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根据行业判定为不超过100人或不超过80人;
(3) A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资产总额(万元)根据行业判定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1000万元;
(4) A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30万元;
(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选择了“0000无”或“10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会自动带出减免所得税。
二、享受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易错之处
企业在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所犯错误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错误一:资产总额
部分企业,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企业资产总额:
1、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或者:
2、资产总额=月资产总额合计÷12
很多企业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得到的资产总额数据来跟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中的资产总额比较,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这两种算法都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1、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原本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被错误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面临处罚风险;
2、因为错误的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使本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误认定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失所得税政策优惠。
错误二:职工人数
企业在计算职工人数时,所犯的错误跟资产总额的情况基本相似,不再多做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错误三: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三个指标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也就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很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人为调节方式,使企业的此项财务指标符合确认标准,享受了所得税政策优惠,却给企业留下了税收风险,需要警惕。
正确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