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22号 2008-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02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为方便管理,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时,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