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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5]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4: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5]25号        2005-06-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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