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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2006]13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3

鄂国税发[2006]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0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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