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06号 2004-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序号 | 车辆名称 | 车辆型号 | 减税起止日期 | 备注 |
松花江牌系列汽车 | HFJ6370F | 2002.9.9—2003.12.3l | ||
HFJ6370G | ||||
HFJ6 370H | ||||
HFJ7110 | 2003.1.8—2003.1 2.3l | |||
HFJ5016XJB | 2003.10.10-2003.12.31 | |||
HFJ71 30 | 2002.10.18—2 003.12.31 | |||
HFJ7l 60BE28M | 2003.1.22-2003.12.3l | |||
HFJ7160BE2D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