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06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常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基于物联网的智慧城市产业生态的提案》(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8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联网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正进入深化应用的新阶段。物联网的应用已渗透到生活的各方各面,市场预计达万亿级。在经济疲软的态势下,物联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剂。
您建议国家对物联网企业配套制定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出台针对物联网创新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物联网企业的诉求,对支持物联网企业创新,促进物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物联网企业属于软件企业,可以适用国家对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位,我局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落实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一是通过大数据精准定位企业及其政策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二是简化征管设计,通过大数据筛选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名单,实现普惠政策系统自动免,优惠申报全程网上办,确保应享尽享。三是主动作为,及时跟进纳税人的政策需求,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因此,我局对于委员提出的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将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积极向上反映,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今后,我局将努力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物联网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