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6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
2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2004年10月28日 | 内国税征函〔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3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2000年3月26日 | 内地税发﹝2000﹞37号 |
4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2月3日 | 内地税字﹝2007﹞360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本公告是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的。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以及优化注销清税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政策衔接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