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7-26
贝云提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修改为“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条款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修改为: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