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8〕34号 2008.9.5
贝云提示——依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行为,仍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方法。
三、新旧房的标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地税三38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预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由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并委托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时代征。预征率为商用房和别墅2%、其他房产1%。
五、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清算,由企业和个人在预征后,按照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应经市局确认。
七、对分次取得房产,一次性转让的行为,应按照配比的原则,按次分别进行预征和清算;对一次成批取得房产,分次转让的行为,可在该批次全部处置后统一进行清算。
八、主管税务分局对企业和个人即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可对其转让的旧房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自建房5%;购置房3%。
九、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自住三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可在办理过户时,随附相关资料提出减免申请,市局授权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