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的若干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经前期数据分析和迁移,我局已将全市40多万条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成功迁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但仍存在部分税源数据,由于未按照我局2016年3月8日《关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修改,造成数据结构差异而无法成功实现数据迁移。为在金税三期上线后顺利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核对税源记录
鉴于前述原因,再次提醒纳税人,在新版网站开通之后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前,务必仔细核对已有的每条税源(尤其是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以免造成错误或遗漏。如有错误,应及时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进行修改;如有遗漏,应及时通过“税源登记”进行新增。
二、修改税源记录
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由于金三系统将“月租金收入”纳入税源管理,系统默认的“申报租金收入”为“0”,因此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之前,必须修改“申报租金收入”。具体规则详见我局6月21日《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示例:原有一条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为“2016-06-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为“2017-06-30”,每月应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元,则应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3,000元(=1,000元ד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包含月份数13),同时将“变更日期”填为“2016-05-31”(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的上月)。
三、终止税源记录
若纳税人拟放弃原有税源记录,可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中的“税源终止”功能,录入“房屋(土地)转出时间”(现有“税源有效期始”或“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的上月),完成纳税义务终止确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