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2015〕436号 2015.11.13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的《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海住建保[2015]413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将意见反馈如下:
建议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3日
haihan235点评——
以上是海口市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居民的标准之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有失公平公允,让偷税漏税不缴纳税的人也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违背了现在国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基本政策,也产生了对诚信纳税的人不公平待遇。建议修改为“其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按现在国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基本政策,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他行政部门主动予以不认可。
同样纳税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部门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主动予以不认可。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再不能够游离于我国司法体系之外,再也不能搞以前的超越和凌驾于其他法规之上的一套独立做法了。
这样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风险越来越大了,在生产经营中不但要注意税收法规上产生的税收风险,而且还有关注其他行政法规上产生的税收风险。